申请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科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71331号“Pum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0938号、第18951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产品购销合同扫描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 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消毒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水消毒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是否对申请标识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沐浴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