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乔羽
委托代理人:金维度(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58576号“蚂蚁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3884号、第28244775号、第58248178号、第65020852号、第75453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发票、合同、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中,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