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友诚百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8629号“风嘉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2391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9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263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2、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风嘉车”及图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故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