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盛酒(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7060号“H9H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8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形式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构成,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