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宗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14248号“南方板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13838号“南方水务”商标、第37238361号“南方寝饰”商标、第39819015号“南方人才”商标、第59292462号“南方电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正处于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纤维板;胶合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木地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