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浩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6077号“云果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酿酒麦芽;树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动物食品;新鲜蔬菜;宠物用砂纸(垫窝用);植物种子;活动物”商品项目,仅在“新鲜水果”商品项目进行复审。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58485号商标、第17367488号商标、第30126358号商标、第46346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商品项目不为类似商品项目。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179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企业已于2021年02月9日注销,其并未对引证商标一进行处分,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于2021年02月9日被注销。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于2021年02月9日被注销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酿酒麦芽;树木;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动物食品;新鲜蔬菜;宠物用砂纸(垫窝用);植物种子;活动物”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