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商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4501号“暧倍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450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驳回,处于无效状态,不应对申请商标形成注册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肖像使用协议书、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