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施州黄四姐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67691号“施南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24885号商标、第47403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作品登记证书、交易合同、送货单、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施南”与引证商标二“施楠”呼叫相同、字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