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六大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67639号“六大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临时住宿处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