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70704号“太平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太平江”是完整词,更不是“太”与“平江”三个字的简单组合,因此与平江县无关。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太平江”360百科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