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禾美家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盛世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45055号“禾美家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30434412号商标的注册人惠州市禾宇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7日注销,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