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知行汽车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2573号“IMO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72113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4879601号“ON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30996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8655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