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9197号“中广未来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986923号“中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4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