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ATRIOT CAMPERS HOLDING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25类第1757400号“PATRI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类第12012301号、第12类第1319561号、第3746519号、国际注册第12类第1211860号、第23814104号、第54569494号、第59325044号、第696802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第25类第6102074号、第6102077号、第6102118号、第27653136号、第1338459号、第14203968号、第14530303A号、第18276309号、第1058225号、第6102076号、第6354265号、第8246246号、第5976474号、国际注册第25类第629455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九至二十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第12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PATRIOT”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文字“PATRIOT”“PathRIOT”字母构成相同或近似,“PATRIOT”可译为“爱国者”,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爱国者”含义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卧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卧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PATRIOT”与引证商标九至二十二显著识别文字“PATRIOT”“PATRIOTS”字母构成相同或近似,“PATRIOT”可译为“爱国者”,与上述引证商标文字“爱国者”含义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