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730058号“定陶绿豆粉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定陶绿豆粉皮 75730058

阅读:70761 2024-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瑞祺农副产品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0058号“定陶绿豆粉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重新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等…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瑞祺农副产品技术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30058号“定陶绿豆粉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已重新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等材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案中,一、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就其“定陶绿豆粉皮”的品质以及地域环境、气候条件、加工过程等作出介绍,但仍未能充分说明其产品的特定品质、加工过程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二、第六条仍未明确说明“定陶绿豆粉皮”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三、申请人提交的《“定陶绿豆粉皮”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仍未能充分说明“定陶绿豆粉皮”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地区产品的特有品质、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使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与特定产地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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