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澳德蛋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908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2522号、第17958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