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桂林食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89672号“粉天下FEN T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行业价值,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8451号、第76428149号、第36036953号、第72986078号、第51010450号、第68081329号、第39541849号、第32275991号、第5469999号、第55766353号、第19250075号、第34651672号、第62888306号、第10751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粉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三显著识别中文或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