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6274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154号图形商标、第341592号图形商标、第897220号“AIGNER及图”商标、第56956233号图形商标、第69957242号图形商标、第66144705号图形商标、第12047876号“爱漫芬妮 AIMANFENNI及图”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