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九麻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2941号“九麻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32841号“九麻哥”商标、第31662939号“九叶麻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仅对调味醋、调味品、辣椒调味料、调味料商品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调味醋、调味品、辣椒调味料、调味料商品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除调味醋、调味品、辣椒调味料、调味料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调味醋、调味品、辣椒调味料、调味料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调味醋、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糕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