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DOR FLUGDIENS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26075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6942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3911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1997385号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