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禹城市泰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2256号“泰诺优选TAI NUO YOU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6521号“金泰诺及图”商标、第14579407号“金泰诺JINTAINUOCOFFEE J&T&N及图”商标、第20086887号“诺泰”商标、第29277592号“八米二糠及图”商标、第21857247号“三河站及图”商标、第613790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待其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唯一对应关联。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谷物;调味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料酒;米粉(粉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挂面”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