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塔利斯曼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97763号“慕思情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10567号“幕思情缘”商标、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第30004910号“慕思”商标、第30962362号“慕思·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不予注册,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