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51083号“麻辣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辣江湖 51351083

阅读:111385 2023-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料故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9351号《关于第51351083号“麻辣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5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

  申请人:成都料故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绵阳圣兴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9351号《关于第51351083号“麻辣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5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0类3002群组“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69888号“麻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4077号“麻辣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部分商品类别上被公告撤销,权利人已丧失该部分商标专用权,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茶饮料、甜食(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锅巴、食用面筋商品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商品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谷粉制食品、挂面、方便面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诉讼中已明确放弃“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糖、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挂面、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挂面、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挂面、糕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1351083号“麻辣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麻辣江湖 513510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6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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