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升阳食品(漳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0703号“升阳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60053号“阳升食品YANGSHENGFOOD及图”商标、第13728174号“阳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水果干、百合干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肉干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肠;火腿;肉;肉松;猪肉食品;肉干;蔬菜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