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邦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2923号“黔世贵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177507号“黔世贵及图”商标、第40829439号“黔门贵族”商标、第28081437号“黔世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部分引证商标处于异议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