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1533号“京保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同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61921号商标、第10381220号商标、第1240935号商标、第10393826号商标、第26932264号商标、第16634601号商标、第23818606号商标、第49333927号商标、第360613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京保养”旗舰店介绍;部分网络媒体对“京保养”品牌的报道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三、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和九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和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京”,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和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