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贤斌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6613号《关于第57965936号“鄱湖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25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4728号“鄱湖村POHU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原因所致,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重裁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则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