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4242号《关于第507560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9448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