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捌壹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0013号“捌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63194号“艾特万EIGH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被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捌壹”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英文“EIGHTONE”在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捌壹”对应“八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