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22989号“Uc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card 68922989

阅读:137951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加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2989号“Uc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研发软件优卡APP图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263号“U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

  申请人:珠海加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2989号“Uc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研发软件优卡APP图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2263号“Uc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用户数截图、展览牌、抖音直播图、资质材料、网站截图、办公环境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销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字母组合“Ucard”,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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