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90246号“新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栋 68090246

阅读:114053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新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0246号“新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73741号“新冻网XINDONG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

  申请人:北京新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0246号“新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73741号“新冻网XINDONG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在“提供就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49期上,引证商标现在“广告;户外广告;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之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8090246号“新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栋 680902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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