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协科灯饰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3943号“建国时代新能源 JIAN GUO SHI DAI XIN NE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了“建国”这一表示特定政治事件的汉语词汇,以该文字作商标组成部分易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