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三泰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1980号“三泰好帮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8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2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0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79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689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354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以及第47647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已经届满,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非金属软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之事宜,不是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