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WAX REVOLUTION, S.A. DE C.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1444号“WAX REV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有“蜡、革命”相关含义,故该商标因其文字可被理解的相关含义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征、内容等特点;同时,申请商标整体通常亦不会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