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26496号“Social Organization Standdrd T/GDMDMA 医疗器械团体标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从事公益活动所获荣誉、申请人制定的团体标准封面、申请商标设计稿、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实际使用证明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诊断试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