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8602号“DIANA 月亮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555号、第5172237号、第14084471号、第10910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注销,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制作加气水用配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于2017年10月26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于2017年10月26日注销,至今已满三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一项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制作加气水用配料”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矿泉水(饮料);葡萄汁;能量饮料;果昔”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