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72466号“米兰国际大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兰国际大宅 68372466

阅读:121015 2023-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一兰国际软装家居(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2466号“米兰国际大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64041787号商标、第64984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为共同经营的市场主体,…

  申请人:米一兰国际软装家居(西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2466号“米兰国际大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64041787号商标、第64984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为共同经营的市场主体,上述两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与之共存于市场,故不存在权利冲突。且引证商标二、三和第68035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均已被驳回申请,现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9188793号商标、第67632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的“米兰”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字样整体有知名度,显著性远高于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整体与外国地名无关,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非金属护墙板;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幕墙用石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米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能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米兰国际大宅”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8372466号“米兰国际大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兰国际大宅 683724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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