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回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06935号“茶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0363号“茶品三味 王耘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其所有人已经丧失了该商标专用权,将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阻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显著性。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使用与宣传中,并在市场上占据了稳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租赁合同、店铺使用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茶三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