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卓智伟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莆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康诺医疗美容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起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卓智伟对被异议人康诺医疗美容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7762022号“椰子饼干YEZIBINGG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子饼干YEZIBINGGA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等商品上。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第7119208号“椰子YEZI”、第24265968号“YEZI YEEZY”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查,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7119208号“椰子YEZI”、第24265968号“YEZI YEEZY”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异议人不是上述商标权利人,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上述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62022号“椰子饼干YEZIBINGG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