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SCOTTISH HOUSE及图 40305905

阅读:116277 2021-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开心栗子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照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心栗子集团对被异议人欧太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0305905号“SCOTTISH HOU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开心栗子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太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照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心栗子集团对被异议人欧太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0305905号“SCOTTISH HOU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OTTISH HOUS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鼠标;扬声器喇叭;电话机;手机;手机套;电视显示器;电视机;照相机;电影摄影机;录音带播放机;眼镜;电池;电池充电器;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计算机键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872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声像传送器具;磁性录制媒介;录音盘;电影器械和仪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05905号“SCOTTISH HOU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SCOTTISH HOUSE及图 4030590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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