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君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东科技(乐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0491号“JDM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480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2、展会协议、发票及展会照片;3、订购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4、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复印件及原件形式):5、宣传册;6、官网首页、官网产品、微信公众号及公司宣传片截图;7、展会照片及宣传册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河北君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之间就复审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订购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等证据的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可相互印证表明被许可人有在电疗台车商品上进行销售。前述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展会照片、宣传册等证据,已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电疗台车”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电疗台车”商品为非规范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X光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上基本相同,为类似商品, 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0类电动牙科设备、缝合材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医用X光装置三项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