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60606号“俏江南 SOUTH BEAU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俏江南 SOUTH BEAUTY及图 12160606

阅读:108353 2023-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国春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60606号“俏江南 SOUTH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26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国春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60606号“俏江南 SOUTH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26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搜索及询问,并未发现有关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实际使用或者进行商业经营的相关信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复审商标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以复印件形式):1、微信公众号广告宣传材料;2、关联公司证明;3、原材料购入发票;4、销售发票及点餐截图。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在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单独或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不应予以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粽子、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7月27日止。经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8月6日转让给俏江南(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为被申请人自行截取,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企业关系证明,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证据3原材料购入发票仅可证明被申请人对相关商品的采购情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销售发票及点餐截图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2160606号“俏江南 SOUTH BEAUT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俏江南 SOUTH BEAUTY及图 121606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5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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