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明岩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欣永明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3日对第39021167号“尼奥动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多个复制摹仿申请人“尼奥动力”和“neopower”品牌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牟利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宁波澳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再和股东方国利系申请人宁波明岩工具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基于隶属关系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却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申请注册多个攀附他人在先经营品牌知名度的商标,却没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检索结果;
二、尼奥动力京东自营旗舰店页面;
三、货物销售清单及相应发票;
四、尼奥动力在京东获奖的奖杯和证书;
五、百度、360上“尼奥动力”“neopower”的搜索结果;
六、宁波澳基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
七、与方国利、刘再相关的合同、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打款交易凭证、考勤记录、通讯录信息以及方国利的身份证照片;
八、宁波明岩工具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页面;
九、移动手机营业厅出具的通话记录单;
十、方国利与张洪岩的通话录音光盘;
十一、方国利与张洪岩的通话录音文字内容;
十二、尼奥动力车品京东自营旗舰店界面;
十三、福吉斯特的百度百科、京东自营店界面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有使用自身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二、申请人并未在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相关标识,且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经营商品区分明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也不存在任何关系。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没有大量注册商标,不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争议商标品牌店铺所有人出具的授权材料;
二、争议商标在京东店铺的销售宣传证据材料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21日由宁波澳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防滑链”等商品上,2021年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欣永明钟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二、至本案审理时,原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8件商标,其中包括“德旅”、“福吉斯特 FORGESTAR”、“瑞纳尔”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汽车用烟灰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宁波澳基商贸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了18件商标,其中包括“德旅”、“福吉斯特 FORGESTAR”、“瑞纳尔”等与他人汽车用工具品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