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3218号“采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3213924号“采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第51942932A号“彩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943239A号“采善堂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