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国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翁利锦
申请人因第21920387号“欧密特OUMI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920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为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郑市龙湖镇永久厨卫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厨卫电器门店实景照片、户外销售实景照片、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员工服装照片;
3、荣誉证书;
4、厨卫电器检验报告;
5、申请人购买质保码服务的合同及印制对账单;
6、厨卫电器在京东网上的销售信息截图及销售服务信息卡复印件;
7、销售清单三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申请人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
8、送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为新郑市龙湖镇永久厨卫商行的经营者;证据2、7均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为广播电视台颁发的“武林风上榜品牌”,该证据不能证明系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厨卫相关商品上使用所获得的荣誉;证据4检验报告为委托检验,检验报告生产者、委托单位并非本案申请人或其经营的厨卫商行。证据5未显示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5均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销售情况;证据6未显示时间,且申请人并未提供上线交易订单等证据;证据8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送货单为申请人作为客户购买的单据,并非申请人销售产品的单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