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亚马巴巴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亚马巴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1863225号“亚马巴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马巴巴”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810号、第15439292号、第41050989号、第12127698号“阿里巴巴”、第21554826号“马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分析;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阿里巴巴”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863225号“亚马巴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