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丹东天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9227号“伊甜甜 Y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根据企业特点设计而成,具有充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091号“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21195号“小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91007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83807号“小甜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82126号“甜甜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82124号“甜甜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08416号“甜甜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725847号“甜甜屋 BEE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860838号“甜甜良品 TIAN TIAN LI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269038号“甜甜好 TianTian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070834号“燕太太 YT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9439747号“伊草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448565号“东北健宜 FOR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1406107号“甜甜凤TIAN TIAN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859015号“亿太太 陈林王李余 Y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8942787号“伊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405302号“甜甜凤TIAN TIAN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整体构成元素、设计外观、表达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均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对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厂房照片、“伊甜甜 YTT及图”美术作品登记证、产品图片、工作服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指定使用的茶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奶茶(以奶为主)、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伊甜甜”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文字或显著商标部分文字“伊”、“小甜甜”、“甜甜尚品”、“甜甜良品”、“甜甜屋”、“甜甜好”、“甜甜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三、十五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十三、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