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京师未名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京师未名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7252134号“未名学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名学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84372号“未名湖”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特有名称权益,具有欺骗性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52134号“未名学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