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亿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69183号“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胶合木板;人造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1855号、第12879330号“法恩莎”、第25793738号“法恩莎管业”、第26290585号“法恩莎家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建筑石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如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69183号“法恩世家 FA EN SHI 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