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09134号“识韩高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识韩高丽 64209134

阅读:112221 2023-0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抚松县百草之源参茸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9134号“识韩高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识韩高丽”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特殊含义。商标中的汉字“高丽”并不是代表产地,用于指定商品中不…

  申请人:抚松县百草之源参茸特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9134号“识韩高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识韩高丽”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特殊含义。商标中的汉字“高丽”并不是代表产地,用于指定商品中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中的汉字“高丽”与朝鲜半岛古代国家之一的“高丽王朝、王氏高丽”无任何关联,不会对任何民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的“识韩”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高丽”,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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